一、确定折旧基数
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依据其来源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在填写明细账本时,应首先明确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
二、确定折旧范围
并非所有固定资产都可计提折旧。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等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在记账时,需确保所记录的折旧费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计算折旧额
折旧的计算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确定。在明细账本中,应详细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以及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相关计算过程。
四、记录折旧时间和净残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则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同时,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在明细账本中,应准确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起始和终止时间,以及预计的净残值。
五、填写明细账本
在填写明细账本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列出所有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清单;
为每项固定资产设置单独的明细账户,记录其原价、折旧基数、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信息;
根据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相关计算公式,定期(如每月或每年)计算并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累计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并随时更新其账面价值;
在明细账本中清晰反映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包括折旧额的变化和账面价值的调整等。